当事人在存在转移财产有碍执行时或者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时,当事人个财产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只要积极改进有碍诉讼的行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的财产就会被解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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